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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籍!公诉人怎样撰写好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

2017-08-22 潘申明 国家公诉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不是公开对外的法律文书,而是主要体现公诉部门办案人审查案件、报告案件的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文书。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如同撰写论文,包括待证事实、论点、论证、论据。而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是待证事实、案件的证据状况就是论据,对证据的梳理分析及对法律适用的辩论就是论证,最后就是审查结论部分,包括认定的法律事实、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及对行为人的处理意见就是论点。下面论述一下如何制作一份高质量的审查报告。


案件的审查经过


撰写这部分内容时,重点要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告知权利义务要写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权利。


✦二是要将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与审查的案件进行比对,不要硬搬照抄,有的案件如组织卖淫案件中根本没有被害人,就不存在听取被害人意见的问题,此时在审查报告中就不能叙明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


✦三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知权利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程序


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案件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及赃款、赃物及证据移送情况。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叙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时,要叙明其案发时的身份以及其身份变化情况。有些身份对定罪量刑或多或少会产生影响,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应全面叙明,不能只是根据卷宗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


✦二是要将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预审卷宗记载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预审卷中的身份信息。特别是审查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要认真核对。


✦三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合理排序。



(2)前科情况。前科一般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


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和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并存时,应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顺序叙写。


(3)强制措施。重点审查两项内容:


✦一是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比如被采用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二是审查强制措施是否超期。比如批准或决定逮捕后,是否在24小时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对于逮捕后超过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办理过延期手续等。


(4)案件的发、破案经过。重点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叙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否合法。


✦二是侦查过程中采取的留置盘查、传唤、拘传等措施的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是为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核对刑期提供帮助。


因为刑期的计算是从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日起算的。对发案及破案经过的审查不能仅依赖案卷中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或者情况说明等侦查机关出具的材料,而应当结合全案证据反映的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经过,抓捕线索来源情况,证据信息的逐步揭示过程等综合分析案件侦破经过,因此要求制作此部分时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


犯罪嫌疑人的到案经过,关系到诸多量刑情节的认定,如是否自首,是否有立功(含本人立功、同案人或其他人立功的事实),是否有逃逸(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既可能影响定罪,又可能影响量刑),是否系犯罪嫌疑人家属协助抓捕等,因此十分重要。但由于侦查程序封闭,公诉人一般不了解侦查过程,只能看到侦查结果,因此发现非法证据等隐患的难度很大。发、破案经过反映了从立案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到案等客观情况,也反映了侦查机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演进过程。因此重视审查发、破案经过,有利于宏观把握证据体系的构建脉络,通过对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先后顺序等细节审查,可以有效地防范证据隐患,提升证据把关能力。



(5)赃证物的随案移送情况。


在案件审查报告的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也有对赃证物处理的说明,审查报告所以把赃证物问题单列出来,不仅反映出赃证物的移送、处理对案件有重要影响,也有助于发现赃证物灭失、损毁、甚至被挪用,失去证明价值,同时在审查报告的结构上可以前后呼应,互为提示。


经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根据已经采信的证据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


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对于此部分的撰写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具体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


撰写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注意几类特殊案件事实的认定。一是对于多起事实的案件,对每起事实的撰写与单节事实案件的要求是一样的。同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重罪后轻罪或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先后等合理顺序进行表述,做到层次清晰,突出逻辑性。二是对于供证有矛盾的案件,应对事实和证据部分详细摘录,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细致、客观的分析、对案件的定性及定罪应深入论证,提出处理意见。三是对那些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且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的案件,对事实和证据的摘抄可采用表格式或者统计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注重结合证据材料认定事实。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起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才能成立。应在排除非法证据,采信合法证据,完成证据分析之后,再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判断,才能撰写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第三,要求叙述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对于经审查后认定事实的表述,不仅要客观、真实,还要求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对于认定的事实应表述清晰、准确、完整,用语严谨。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对于一些重要背景与环节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和交代。另外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叙写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时,一般应当按照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撰写,避免采用倒叙、插叙、夹叙夹议等修辞方式。


第四,叙写事实要有确定性。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其所列明的应该是通过证据证实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人对于案件事实往往没有明确的认定,而是将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一一罗列出来,实际上没有认定的事实。诚然,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尤其是证据不扎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很难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对案件性质作出结论。但是,对于认定事实的表述与证据罗列不能混为一谈,对于证据的分析、判断以及是否采信等问题应在审查分析意见部分证据分析一节予以论述,而在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应当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来认定事实,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表明。


证据摘录部分


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并进行摘录,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考察的是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和逻辑性。要完成好这部分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证据的摘录要详略得当。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只要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并注明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称遭到诱供,但是有些细节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了解的,而其他证人的供述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之后,公安人员对这些细节不可能事先知道,这样就可以排除公安机关的诱供。


第二,要确保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在证据摘录部分,每项证据之后除说明证据的来源等事项外,还要说明此项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所摘录的证据是否有效,即对此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说明,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如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证言,由于其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存在虚假性。因此,在摘抄此类证人证言时应在证人身份中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以利于正确区分和评价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和证明力。


第三,要确保摘录证据材料逻辑严密。


  1. 对同类型的证据要按照其证明力,由强到弱或者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列。使案件的起始、发展过程和结果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各个证据之间层层递进,彼此相互印证。


  2. 对犯罪事实简单的案件,比如,三笔以下的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等。可采取“一事一证”方式,即在每一起犯罪事实后面写明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对于同一起事实的各类证据,其基本排列模式是按先客观性证据即物证、书证、勘验或者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后主观性证据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的顺序具体列举,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


第四,可采用多种方式列举证据。


✦一是按照一罪一证列举。这主要针对多罪名案件,比如一个案件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这样列举证据就可以列成“(一)盗窃、(二)抢劫、(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罪名下面再按照第一种证据种类列举。


✦二是通过表格列举。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及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事实对应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三是按照犯罪构成列举。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翻供的案件。如受贿罪可以分成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职权范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赃款去向四组证据。


✦四是定罪与量刑证据分别列举。这主要针对自首或立功等量刑情节存在较大争议的,特别是自侦案件。


✦五是按犯罪阶段列举。这主要针对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等案件,比如预备谋划阶段、实行、事后分尸销毁证据阶段等。


✦六是按照先结果证据后发生证据列举。对一些通过行为特征来认定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先表述犯罪结果证据,后表述犯罪发生证据。例如,凶杀案件可以将现场勘查笔录、缴获的凶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等结果证据放在第一组,然后是第二组的证人证言,最后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如毒品案件可将扣押清单、查获的毒品及包装照片、鉴定意见等结果证据以及手机信息单、运输单、汇款单、机票等证据放在第一部分,然后依次排列特情或民警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上述证据也可以相互穿插,形成证明案件事实的若干组证据。


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分析是案件审查报告的精华和核心,这一部分的质量如何,能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要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


一是在证据分析方面,要从证据的来源合法性、内容真实性、相互关联性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说明采信证据的依据。进一步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


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从法理和证据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刑幅、数额等。


四是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方面,主要是围绕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撰写。


在撰写这一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定性分析与证据分析并重。部分承办人十分重视案件定性,在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时侧重于对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而对证据的分析较为薄弱。正确定性固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确定性的前提,是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证据的分析、审查、确认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只有对在案证据进行充分分析,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证据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之后,方可进行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轻证据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没有证据分析的现象应当杜绝。


✦第二,论述犯罪构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不少承办人对犯罪构成的论述存在两种问题。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轻重,把握不住重点;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笔墨集中在论述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上,对其他要件的论述很少甚至没有。对此,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例如,对职务犯罪,要侧重论证主体;对诈骗类犯罪,要侧重犯罪的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法定责任年龄等。


✦第三,法律规定与分析论述并重。目前,承办人的法律素养一般比较高,对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熟知相关规定,在报告中能准确引用有关条文和规定。但更为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运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结合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而不是将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罗列,形成一种法律规定和案件证据两张皮,让审阅人自行判断的印象。


✦第四,分析意见要明确、适当。案件分析意见是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等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谓明确,就是承办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后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将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观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并提出个人倾向性意见。所谓适当,就是审查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应围绕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问题要集中、系统,表述要清晰,论述要完整,既不能过于简单,把应当分析的问题忽略了,也不能过于复杂,引经据典,把分析意见做成学术论文。


✦第五,分析意见用语要严谨、规范。对案件的分析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审查报告作为司法工作文书应体现出中立的态度,根据证据、法律规定论述案件,不能把承办人个人的情绪或者倾向体现在文书中,不能使用煽情的语言。


✦第六,量刑情节不遗漏。在审查报告中不要遗漏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如赃款已退赔、初犯、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有时候容易在审查报告中被遗漏。


文 | 潘申明等

来源 | 中国检察出版社《公诉岗位必备素能全书》

编辑 | 叶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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